劳务采购契约书及投标须知
1-3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1-3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第壹节、总则
三、邮购招标文件或电子领标,请自行考虑邮递或下载时程,不论投标或得标与否,招标文件之工本费概不退还。如本案因故流标、废标、停标而重行标办或变更招标文件,已购买招标文件厂商得持图说以外原招标文件或收据,向本机关换取新招标文件。
五、厂商對招标文件内容如有疑义,应于等标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计)期限前,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该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标日起算,另本机关释疑之期限为截止投标日或资格审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详细日期详招标公告。
第贰节、押标金
八、押标金得以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缴纳:
(一)现金
(二)金融机构签发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邮政汇票
(四)无记名政府公债
(五)设定质权之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单
(六)银行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
(七)银行书面连带保证书
(八)保险公司之连带保证保险单
第贰节、押标金
十三、投标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缴纳之押标
金,不予还发,其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以伪造、变造之文件投标
(二)投标厂商另行借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三)冒用他人名义或证件投标
(四)在报价有效期间内撤回其报价
(五)开标后应得标者不接受决标或拒不签约
(六)得标后未于规定期限内,缴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七)押标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
行为者
第贰节、押标金
本机关对于厂商所缴纳之押标金,应于决标后无息发
还未得标之前项第(八)款所称违反法令之行为,依行
政院公共工程认定如下:
(一)投标文件内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厂商缮写或备具者
(二)押标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厂商缴纳或申请退还者
(三)投标标封或通知机关信函号码连号,显系同一人
或同一厂商所为者
(四)厂商地址、电话号码、传真机号码、联络人或电
子邮件网址相同者
(五)其他显系同一人或同一厂商所为之情形者
第肆节、投标
二十四、参加投标之厂商其投标文件应分别依下列规
定办理:
以书面文件投标者:
1、证件封
2、规格封
3、价格封
4、服务建议书或统包企划书
5、投标封套
6、证件封、规格封、价格封及投标封套,得使用
本机关所提供者,亦得由投标厂商自行下载、
制作或购用
第肆节、投标
二十六、经寄(送)达本机关之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者外,投标厂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发还、作废、撤销、更改,亦不允许依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及其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补正非契约必要之点之文件。
第肆节、投标
二十七、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标文件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参加投标,除第六款情形外,
并不得为分包对象:
(三)厂商之负责人或合伙人,与承办本工程规划、
设计、施工或供应之项目管理厂商负责人或合
伙人相同。
(四)厂商与承办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或供应之
项目管理厂商,为关系企业或同一其他厂商之
关系企业。
第肆节、投标
(五)厂商或其负责人,与本机关首长或补助机关首
长或受补助之法人或团体负责人,或委托机关
首长或受托法人或团体负责人,或洽办机关首
长,系本人、配偶、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
,或同财共居之亲属者。
(六)政党及其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
(七)提供本标的规划、设计或监造服务之厂商。
(八)代拟本标的招标文件之厂商。
(九)提供本标的审标服务之厂商。
第肆节、投标
(十)因履行本机关契约而知悉其他厂商无法知悉或
应秘密之信息,于使用该等信息有利其得标之
厂商。
前项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情形,于无利益冲突或无
不公平竞争之虞时,经本机关同意者,不适用前项规
定。
本机关于决标或签约后,始发现厂商有第一项情形者,
得依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撤销决标、终止契
约或解除契约,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肆节、投标
二十八、截止收件日或开标日为办公日,而该日因故
停止办公,以其次一办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
或开标时间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