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对象为何,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中都可以有两种不同的选择:利用自己的力量独家进行开发,或者与外部的生产、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共同开发。
独自开发与联合研究要求企业具备不同的条件,需要企业投入不同程度的努力,当然也会使企业不同程度地受益。独立开发,不仅要求企业拥有数量众多、实力雄厚的技术人员,而且要求企业能够调动足够数量的资金。独立开发若能获得成功,企业将可在一定时期内垄断地利用新技术来组织生产,形成某种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当然,如果开发不能获得预期的结果,企业也将独自咽下失败的痛苦。联合开发,企业可以与合作伙伴集中更多的资源进行更为基础性的创新研究,并共同地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风险。开发如果失败,企业将与协作伙伴一道来分担各种损失;当然,开发成功,企业不能独自利用研究成果组织产品或工艺的创新,协作伙伴也有权分享共同的成果,也有权从这种成果的利用中分享一份市场创新的利益。
影响企业在开发方式上选择的,不仅是企业自身的资源可支配状况以及开发对象的特点要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与合作的必要性认识的不同可能是其深层次的原因。
竞争无疑是市场经济的第一原则。正是竞争促进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带来了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技术创新领域也是一样,竞争促使不同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去竞相开发和采用新的技术,生产新的产品,利用新的材料和设备,以获得市场经营中的某种成本或特点优势,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利润。不同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最终必然会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发展。但是,不同企业单独地进行所有的技术创新研究,特别是与基础理论有关的技术创新研究,所从事的将大部分是重复性的劳动。这种分别进行的重复
性的劳动,不仅可能由于力量分散而进度缓慢,而且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相反,如果将这些创新活动在一定范围内有组织地协调进行,则不仅会带来资源的节约,而且必然会大大加快成果形成的速度,且一旦开发成功后,将在更大的范围内使更多的企业受益,因此给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带来更大的贡献。
实际上,合作研究与开发不仅为经营范围限于国内的那些企业所重视,而且是许多国际企业的普遍选择。随着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发展,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国际企业为了增强建立全球性市场的能力、适应世界全球性公司发展的需要,在多个方面实行战略联盟。这种联盟不仅表现为有形资产投资上的合作,而且表现为无形性资产的共同投资。前者如联合兴建新的企业,或相互在对方企业持有一定股份,后者则主要跟研究与开发合作或技术转让有关。研究与开发上的合作主要指联盟各方将其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各种优势结合起来共
同使用,以开发新的产品或生产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开发国际市场。技术转让则主要指与合作开发相关的联盟内企业间技术资料的相互交换,以共享某些技术开发的成果。
合作开发不仅可使合作各方共同承担巨额的开发费用和与之相关的开发风险,而且由于优势的互补可以开发出独自进行时难以开发出的新技术。比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和法国斯奈克马公司合作开发一种新型飞机引擎,其费用约需10-20亿美元,时间约需10年。显然,这个费用和风险是其中任何一家公司都不愿且难以承担的。又如,美国商用机器公司(IBM )与苹果计算机公司(APPLE)长期以来在计算机行业相互竞争,但为了发展一套完整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这两家公司决定共同投入10亿美元合资研究和生产新一代个人计算机的硬件、软件和网络。分析家们认为,这种合作将改变销售额高达900亿美元的世界个人计算机行业的竞争结构。但正如APPLE公司总裁约翰*斯柯利在《商务周刊》中所指出的“如果没有20世纪90年代的战略联盟,这种高科技的公司想要生存和发展是不可想像的。”
日本企业在这个问题上的许多做法是值得中国企业借鉴的。日本核心技术局1986年的一份调查表明,在接受调查的261家企业中,90%有过和同行业合作研究的经验,70%接近的企业和部分对手有共同研究的项目。日本机械产业振兴协会则宣布,近年来日本企业作为合作研究成果的联合专利申请的数量呈迅速上升的趋势。人们可能会认为,联合研究主要涉及通用技术或基础研究领域,因为只有在这些领域进行合作,然后在应用性研究方面进行竞争才会给各个企业带来最大利益。然而日本政府1989年的一份调查则表明,只有14%的合作研究指向基础研究领域,而与此对应,有1/3指向应用研究,更有1/2以上的项目实际上是产品开发项目。
当然,合作研究的组织进行,不仅需要企业的积极主动,而且更需要政府的推动。在日本,有相当多的合作研究项目与政府有关,特别是与基础研究相关的合作性开发更需政府的推动。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许多推进民间企业进行合作研究的专门制度与相关政策。比如,1961年推出了矿、工业研究组合制度;1966年推出了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制度;1985年制定了基础技术研究促进制度等。这些制度,导致了技术研究组合等合作研究形式,极大地推动了竞争企业为共同利益而开展合作研究。
日本企业与日本政府在合作研究上的努力对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无疑提供了许多启示